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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安徽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401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政务新区。 被告: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安徽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中飞大道**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4GMO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本院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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