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279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路汉德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住,住所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