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财保36号
申请人: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玉带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存款12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已经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