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392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定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维农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
人民陪审员  郭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