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23民初937号
原告:***,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7年1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街(平南县水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2974769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与被告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计5,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