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23民初937号 原告:***,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7年1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街(平南县水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2974769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与被告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6元,减半收取计5,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