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10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2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水利电力局,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平南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贺州市八步区水利电力局生命权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8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