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1民初2528号
原告:金湖建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北兴路北侧、新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湖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湖建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沈海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