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3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3元,减半收取10721.5元,由上诉人台儿庄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