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1768号
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建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78号。
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
第三人:***,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西关建筑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工程款鉴定,案件的审结需等待鉴定结果。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