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枣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民初1768号 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建筑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78号。 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 第三人:***,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西关建筑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工程款鉴定,案件的审结需等待鉴定结果。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