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监事。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于2021年1月13日、4月29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调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信息。
2021年6月2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