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西首1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9)鲁0405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3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