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5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西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在被告西关建筑公司承建的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从事内外墙抹灰工作。该工作系被告**找原告干的(被告**时任该工地项目经理),且被告**负责劳动报酬的发放。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及验收合格。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工程是我带领的工程队建设的。我带领的工程队系挂靠在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名下,由西关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我找原告***干的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内外墙抹灰工作。当时约定内墙抹灰每平方米6元、外墙抹灰每平方米18-20元,我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后下欠其50000元未给付,我于2016年1月2日给其出具了欠条。工程竣工后,被告西关建筑公司仍欠我工程款未结清。对于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数额没有异议。 被告西关建筑公司辩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关系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且**也向其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暂时不能支付的报酬也向原告***出具了债权凭证,债权债务主体明确,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结清的报酬。我公司与该纠纷无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016年1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0元。2、台儿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原告***和被告**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承包了被告西关建筑公司承建的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建设工程,被告**找原告***干的枣庄市台儿庄区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内外墙抹灰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调查笔录与我公司无关。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对欠条系被告**出具的认可,不发表质证意见。因此,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瑞都佳苑(***)项目工地5号楼和6号楼总工程量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工程的总工程量约为413万多元。2、被告**给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原经理***出具的瑞都佳苑5、6号楼工程款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被告西关建筑公司给付的工程款300多万元,还有部分工程款西关建筑公司没有给付。5、6号楼实际承包人是被告西关建筑公司,由被告**带人去干的。原告***与被告西关建筑公司认为该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不予质证,故被告**所举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庭审中本院向原告***、被告**及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出示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开庭审理的原告***与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出庭人员陈述本案涉案的瑞都佳苑5、6号楼建设工程系被告西关建筑公司承包后交由被告**施工建设。原告***、被告**及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前,被告西关建筑公司从枣庄市瑞都置业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台儿庄区瑞都佳苑小区1-6号楼的建设施工工程。西关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5号和6号楼的全部工程分包给被告**进行实际施工。被告**以被告西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带领施工队挂靠在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名下进行施工。被告**所带领的施工队由被告西关建筑公司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在被告**带队施工过程中,原告***随其从事5号楼、6号楼的内外墙的抹灰工作。工程竣工后,被告**未与原告结清工资,并于2016年1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50000工资的欠条。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在诉讼中认可其拖欠原告工资50000元,其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西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明知被告**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仍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其进行施工,并将工人工资款交由其发放,致使原告工资被拖欠,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和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50000元; 二、被告西关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