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建筑工程公司、枣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李 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