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830号 申请人: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顺河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CG59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6号楼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8HXQ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网络查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