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830号
申请人: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顺河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CG59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6号楼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F8HXQ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佳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网络查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