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与北京市光明化工原料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4749号

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75号。

法定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四层40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光明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外分钟寺(小红门路500米西)。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藏永立,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赵常权,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侯英五,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张世凤,女,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侯建华,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宋莉华,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吴秀江,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齐月兰,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市光明化工原料公司、第三人藏永立、第三人赵常权、第三人侯英五、第三人张世凤、第三人侯建华、第三人宋莉华、第三人吴秀江、第三人齐月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