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4749号
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275号。
法定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四层40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光明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外分钟寺(小红门路500米西)。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藏永立,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赵常权,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第三人:侯英五,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张世凤,女,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侯建华,女,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宋莉华,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吴秀江,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齐月兰,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平,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市光明化工原料公司、第三人藏永立、第三人赵常权、第三人侯英五、第三人张世凤、第三人侯建华、第三人宋莉华、第三人吴秀江、第三人齐月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中博江恒投资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