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14751号
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马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
被告***,男,1978年4月1日出生。
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威格玛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格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格玛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将北京市丰台区东四道口199号院租给被告使用。截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欠我公司租金70万元,我公司在租用期间多次向其催要租金,被告都说无能力支付,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诉请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万元;3、被告将租赁院落腾退返还给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是真实的,对我们之间的租赁关系认可,我同意解除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原告主张的租金70万元我没有能力给付原告,租赁物暂时也腾退不了,因为我将租赁物部分转租给了第三方。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原告威格玛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东四道口199号院及院内现有建筑租给乙方使用,占地约4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租期为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租金每年四十万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合同自双方签字付清第一年租金后生效,甲方将房屋场地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乙方违反协议行为进行监督,甲方确保供水供电,使用费由乙方按月交纳,合同期内乙方投资建设房屋自投资建设时起所有权归属甲方;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乙方在承租期内生产、生活、经营活动过程中如发生消防、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整体转租,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由于乙方违约未按时交纳租金,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每年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仍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如数补交租金及违约金,并且一周内腾退租赁物完整交予甲方;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集体规划用地,必须服从征用,合同自然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并支付乙方当年租金的50%现金作为乙方的未到期经营损失补偿,乙方一周内腾退租赁物完整交予甲方;合同到期,院内所有建筑物及全部附属设施,完整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如有改动、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丰台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生效。
威格玛公司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后因***拖欠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租金共计70万元,故于2014年7月1日向***送达《解除协议腾退通知》一份,载明:“根据甲乙双方2009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承租人*学飞尚欠我公司70万元人民币租金,你已经严重违反合同内容,经多次催要,承租人不能支付。今正式通知,即日起我公司与你解除2009年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望你在1周内腾退租赁物,归还场地,交齐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否则一切损失由你自负。望配合!”。***对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腾退通知》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欠租金70万元,认可于2014年7月2日签收了《解除协议腾退通知》。
审理中,***称其将诉争院落转租给了案外人***,后***翻建了该院落房屋并对外出租,现实际住户数量较多。***称其现未实际占有诉争院落,故无法将该院落腾退返还威格玛公司。经本院释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威格玛公司未申请追加房屋实际占有人为共同被告。
此外,威格玛公司、***均认可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东四道口199号院现门牌号为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东四道口03-29号院。威格玛公司认可其非该房屋产权人,该院落系其从案外人处租赁后转租给***。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腾退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威格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为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现合同已到期。且合同约定***若逾期三个月未交付租金,威格玛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双方均认可截至2014年6月30日,***拖欠租金70万元,威格玛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送达解除协议腾退通知,明确解除诉争合同,***于次日签收了该通知,故该合同按约定应已于签收当日解除。对威格玛公司要求***腾退诉争院落并支付拖欠的租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解除;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东四道口03-29号院(原北京市丰台区东四道口199号院)腾退交付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租金七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已预交,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余积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