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赣榆区青口镇闽隆建材经营部与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3065号
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闽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河南村建材城。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四层40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闽隆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北京威格玛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闽隆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榆区青口镇闽隆建材经营部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