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48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48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9310384A,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左治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北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6658637X,,住所地扬中市丰裕镇
法定代表人:印洪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49元,由原告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