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48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9310384A,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左治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北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6658637X,,住所地扬中市丰裕镇
法定代表人:印洪学,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市飞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