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898号
原告:张家港市征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RNTH73K,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党,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堂,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6658637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丰裕镇。
法定代表人:印洪学,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港市征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征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征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征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