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2044号
请执行人: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6658637X,住所地扬中市丰裕镇。
法定代表人:印洪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11610030C,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号不动产,证书号: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权第XX号、证书号: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扬国用(2015)第2670号、证书号:扬房权证开发区字第**,扬国用(2015)第XXX号,因上述不动产设置了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处置权属于抵押权优先或查封在先法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82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陈 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