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617号
原告: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龙翔嘉苑一号院八号楼二单元四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96LC7P。
法定代表人:于金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帆,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37144202C。
法定代表人:封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7元,由原告河南仟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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