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献、***等与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民初300号
原告:**献,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8日,住西峡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1日,住址同上。
原告:李会,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9日,住址同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李彦波,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峡县城区白羽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封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献、***、李会诉被告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本院受理后,原告**献、***、李会于2018年3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献、***、李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李会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献、***、李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继昌
审 判 员  朱江伟
人民陪审员  李军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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