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30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程波涛,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省**阳市。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生,,住习水县水县。
被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唐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告***、***、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光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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