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诉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集团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30民初2322号
原告**云,男,生于1968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集团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西陕县**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
被告***,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诉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集团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集团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州公路集团南阳华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云负担。
审判员  冯光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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