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874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律(博望)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8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8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