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874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529元,由马鞍山市中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