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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29145L。 本院在执行***与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0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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