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4167号
原告: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
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