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3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
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济美路3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
被申请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2914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743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743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3.7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