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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3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 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济美路3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 被申请人: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2914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743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城郊建筑安装装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743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3.7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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