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樟树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万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487号 申请人:樟树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万国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国华的银行存款共计275,24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75,248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国华275,2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