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涂明德。
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674206670N,住所地安庆去菱北西路左案名居7-8。
法定代表人:吴春生。
被执行人:肥西县交通运输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0123003008227F,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权。
本院在执行涂明德与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8)皖01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顾宗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