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左岸名居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4206670N(1-4)。
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春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400元和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春生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文凯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吴青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