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左岸名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4206670N。
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昌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兴利达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4467917R。
法定代表人:汪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汪奇父亲。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告汪奇母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昌奇商贸有限公司、汪奇、汪四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代偿款4003119.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昌奇商贸有限公司、汪奇、汪四意、***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铭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