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左岸名居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4206670N(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宜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洪诗民、王飞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铭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