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天水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抗1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天水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天水市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天水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天水市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向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天检民(行)监[2019]6205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兰斌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曹小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芬
书 记 员 马志钰
书 记 员 马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