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286号
原告:天水**众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众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天水**众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众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7元,由天水**众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晨
书 记 员 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