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交付支付工程款623630.02***履行期间利息15964.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377元。因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与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交付支付工程款623630.02***履行期间利息15964.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377元。2023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7日内交纳案款150000元,剩余案款479000元与2023年12月30日前交纳。2023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清水县盛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8796元,用于支付案款及交纳执行费879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温 鑫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