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21民初1441号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一组。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清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清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