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21民初934号
原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东部新城区花石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的工程款未结算,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委托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正在审核中,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