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2688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温荣海。
被告:***,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9月2日,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45元,减半收取为70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7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梁晓林
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