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7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建路18号百业华庭5栋115、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4765613U。
法定代表人:温荣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娟,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粤丰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工业园××村大河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894744484。
法定代表人:罗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彩媚,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璋,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新粤丰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雨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粤丰公司立即向雨禾公司支付未结工程款987105.55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573369.82元(以8567105.55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具体以利息计算表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粤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雨禾公司与新粤丰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编号分别为XYE-GD-168(2014)、XYE-GD-169(2014)。合同约定由雨禾公司承建新粤丰公司发包的2#船台土建工程、坞口围堰工程、砼排水管工程、清拆围堰堤围、疏浚坞口泥沙工程及2#厂房、船坞加长段土建工程。合同价款含税工程造价分别为:19912672元、2087328元,“含税工程造价”均不含管理挂靠费及报建费;新粤丰公司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付款方式为:XYE-GD-168(2014)工程签订工程合同后14天内预付工程款300万元,整顿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额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80天内支付15%工程款,余下5%的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息付清给承包人;XYE-GD-169(2014)工程整体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额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80天内支付15%工程款,余下5%的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息付清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1#仓库增加部分工程,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确认增加工程造价2500000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雨禾公司如约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新会住建局完成移交验收手续。但新粤丰公司却未如约支付建设工程结算款,为明确权利义务,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新粤丰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2#船台(1#仓库)工程款支付情况确认书》,确认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及雨禾公司全部工程已完成并办理验收手续的事实。经双方对账,新粤丰公司仍有8567105.55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该《确认书》签订至今,经雨禾公司多次催收,新粤丰公司共计还款7580000元,仍有987105.55元工程款未予结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新粤丰公司应当立即偿还雨禾公司欠付工程款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新粤丰公司还应向雨禾公司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为573369.82元(详见利息计算表)。综上所述,现雨禾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所请。
新粤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就本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新粤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雨禾公司应依照合同对面积为2576平方米的坞室(92米×28米)深度少于6.95米的部分承担返修责任;2、雨禾公司应当向新粤丰公司赔偿逾期施工造成的损失(损失以预付工程款3000000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竣工之日即2017年2月27日为274068.49元);3、雨禾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新粤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手续。
事实与理由:一、雨禾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明显重大施工质量问题,应承担返修责任。新粤丰公司与雨禾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编号分别为XYE-GD-168(2014)、XYE-GD-169(2014)。合同约定由雨禾公司承建新粤丰公司发包的2#船台土建工程、坞口围堰工程、砼排水管工程、清拆围堰堤围、疏浚坞口泥沙工程及2#厂房、船坞加长段土建工程。后双方以增加工程形式,确认水坞加长了2米,因此水坞的面积是92M×8M。
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的施工内容和验收标准。按照施工图纸以及施工要求,整体水坞的深度应当是不少于6.95米,且约定坞内地面和船闸受到水压后不能有变形、渗漏现象,地面减压孔排出的水不能有泥沙、石子,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自费在10天内修复。但是雨禾公司在施工水底船坞的时候没有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经新粤丰公司初步测量,雨禾公司实际施工的水坞的平均深度是6.75米左右,与施工要求严重不符,且该公司没有根据水底深度、水底压力的特质要求进行施工,导致涉案工程存在渗水、漏水现象,需要在水坞平台上额外加多水管进行减压,但是由于该减压水管外露并布置在水坞内,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设备、材料的吊运极易触碰水管。水管长期受海水或环境盐雾腐蚀造成破损,水坞内在建船舶时刻受到水淹的风险,船舶特别是主要轮机、电气设备一旦受浸,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新粤丰公司一直与雨禾公司沟通予以处理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以及其他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但是雨禾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以处理。
案涉工程未按图纸施工,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主要系雨禾公司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雨禾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对新粤丰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因此,雨禾公司应当对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承担返修责任。
二、雨禾公司应当向新粤丰公司赔偿逾期完工给新粤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在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40天内完成,也即雨禾公司应在2015年3月27日前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但根据双方在《新粤丰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2#船台(1#仓库)工程款支付情况确认书》中确认的事实,雨禾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才向新粤丰公司办理部分案涉工程的竣工移交手续。雨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延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对新粤丰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雨禾公司至少应支付其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在迟延完工期间所应产生的利息,作为雨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的损失。具体损失计算以预付工程款300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2015年3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竣工之日2017年2月27日为274068.49元。
三、雨禾公司应无条件配合新粤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手续。根据上述所称,雨禾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仅向新粤丰公司办理了厂房的竣工移交手续,船坞部分的工程雨禾公司一直未配合新粤丰公司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导致该部分工程无法办理登记手续,雨禾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现新粤丰公司主张雨禾公司应切实履行建设施工合同义务,无条件配合新粤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手续。
综上,雨禾公司完工的涉案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严重迟延完工,亦未配合为剩余的工程办理验收手续,这些都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构成违约。为此,新粤丰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雨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就反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雨禾公司根据其与新粤丰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XYE-GD-168(2014)、XYE-GD-169(2014)】的约定,承建新粤丰公司发包的2#船台土建工程、坞口围堰工程、砼排水管工程、清拆围堰堤围、疏浚坞口泥沙工程及2#厂房、船坞加长段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镇××工业园××村大河下。雨禾公司与新粤丰公司因该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属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即广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艳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月明
书 记 员 阮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