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57号
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建路18号百业华庭5栋115、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47656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镇前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5007071549Q。
负责人:***。
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艺
书 记 员 陈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