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行初23号
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58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其诉讼请求,对其诉讼请求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