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58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1042926B。

法定代表人:赵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闽江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6619555U。

法定代表人:袁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66241.32元、至2020年4月19日止的利息226537.57元,并支付以256624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金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0元,由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807268.89元及利息,立案时期为2021年2月3日。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3、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34号决定书,指定由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4、2021年2月10日,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邮寄了关于中止诉讼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告知函,要求对有关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裁定中止,解除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5、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解除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6、2021年3月17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并表示已向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07268.8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告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常熟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故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晔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