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昌恒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某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283民初3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大里营村新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货款284650元及延期给付利息(2846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的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间,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现所有设备均已过质保期,且未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累计欠款283650元,被告的行为已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金额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货款及利息。 反诉原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损失157305.32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被反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了157305.32元的损失,故反诉人提出反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停产事实根本没有发生过,即使发生过也与我方的货物无关。对反诉原告提交的处理通报和**的保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我公司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我公司也没有**这个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起,原被告之间发生多次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 2012年2月20日,原告**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鑫达公司作为需方签订《7#1080高炉送风装置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一、产品名称:送风装置、膨胀节中段、弯头、直吹管,供货时间:预付款到账80天,总价90.7万元(含17%增值税、运费、承兑结算)……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10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10%;发货前付合同总额的30%,调试安装完毕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合同总额的50%,剩余10%作为质保金,适用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合同质保到期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被告鑫达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出具了质保验收单。被告鑫达公司陆续给付货款,该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货款90700元。 2013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直吹管、补偿器、下直节,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毕具备发货条件,合同金额合计:219500元,含17%税金、来往运费,承兑结算……十、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提货款付全款(可按需方生产要求分批陆续提货,提货款到达供方账户后2日内送货到需方院内指定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需方,质保一年,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给予返修。十四、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3年8月14日签订《**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毕具备发货条件,合同约定金额合计:73600元,实际履行金额74600元,含17%税金、来往运费,承兑结算……十、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提货款付至合同总额的90%(提货款到达供方账户后2日内送货到需方院内指定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需方,质保一年,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给予返修,质保期满质保金一次性付清。十四、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3年9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补偿器、下直节,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毕具备发货条件,合同金额合计:122400元,含17%税金、来往运费,承兑结算……十、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提货款90%(提货款到达供方账户后2日内送货到需方院内指定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需方,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一年,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给予返修,质保期满质保金一次性付清。十四、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4月11日,签订《**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1080m3高炉直吹管更换球头并重新浇注换料、1080m3高炉直吹管修补、更换球头并重新浇注换料、1080m3高炉直吹管重新换料、1080m3高炉直吹管法兰更换并重新浇注换料,交货期为提货款到账后三日内到货,合同金额合计:223000元,含17%税金、来往运费,电汇结算……十、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票到验收合格后付90%,质保10%,1年后付清。十四、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4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3#高炉直吹管修复耐火涂层、弯头修复耐火涂层、1#2#高炉直吹管修复耐火材料涂层、4#高炉直吹管修复耐火材料涂层、3#高炉直吹管换后前段头并重新浇注、3#高炉修复弯头耳朵重新浇注、3#高炉修复弯头平面重新浇注,交货期为提货款到账后一周内到货,合同金额合计:132900元,含17%税金、来往运费,电汇结算……十、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票到验收合格后付90%,质保10%,1年后付清。十四、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2013年6月11日至2014年4月13日的五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鑫达公司陆续给付货款。 2014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球面法兰、直吹管,使用车间一炼铁,交货时间加工周期50天,合同金额合计:199000元,含17%税票承兑结算……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30%预付,60%提货,余10%质保,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30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12月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使用车间一炼铁,交货时间加工周期50天,合同金额合计:90300元,含17%税票承兑结算……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90%提货,余10%质保,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全额发票在货到一个月内到达买受方公司……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30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5年1月22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交货时间为加工周期50天,合同金额总计:60200元,含17%税票承兑结算……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90%提货,余10%质保,质保期满后,一次性退还质保金.全额发票在货到一个月内到达买受方公司……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30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5年12月5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工期30天,提货款到期后15天到货,合同金额合计:68800元,含全额17%增值税票承兑结算……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90%提货,全额17%增值税票虽货物同时到达,否则买受方有权不知福剩余货款,余10%质保,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退还。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30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2月2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类)》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直吹管**、弯头**、直节**,交货时间为**周期50天,合同金额合计:478600元。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修理完毕具备发货条件并由使用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后,付90%提货,全额17%增值税票虽货物同时到达,否则买受方有权不支付剩余货款,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平质保要收但一次性退还质保金。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三十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5月27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备件类)》约定:一、产品名称为球面法兰、直吹管,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后工期50天,提货看到后3天到货,合同金额合计191500元……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出卖方应在交清全部货物同时向买受方开具全额17%增值税票,具体结算货款方式为:30%预付,60%提货,剩余10%为质保金,待治疗保证期过后且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凭质保验收单买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3‰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三十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9月1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类)》约定:第一条产品名称为补偿器下节套**、补偿器下节法兰更换**,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工期45天,合同金额合计:24900元。第七条具体结算货款方式:出卖方应在交清全部货物同时向买受方开具全额17%增值税票,具体结算内容在买受方及出卖方共同出具的**确认单中确认。具体结算货款方式:货到且全额17%增值税票到后付90%,剩余10%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过后且产品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凭质保验收单买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第九条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供货,应按照每日延期供货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对方偿付逾期未供货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在签约时可预见的直接损失的,可以实际直接损失为准。逾期达三十日,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损失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1月2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类)》约定,第一条,货物名称:直吹管**、弯头**、短节**,交货时间为工期五十天,提货款到后3天到货。合计总金额:449300元。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与地点:出卖方应在交清全部货物同时向买受方开具全额17%增值税票,具体阶段内容在买受方及出卖方共同出具的**确认单中确认。具体结算货款方式为:90%提货,剩余10%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过后且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凭质保验收单买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4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第一条**标的物:补偿器、下直节**、下节法兰**,合同金额合计:41500元,承兑或电汇贴息结算。第七条:结算方式1.乙方应在**完毕交付成功后向甲方开具全额17%增值发票,承兑汇票或电汇贴息结算价。2.本合同总金额:41500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费、**工具费、运输费等所有项目:乙方不能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支付方式:货到票到后付款90%,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后产品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次那个支付质量保证金。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毕交付完成,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的,以实际损失的标准支付违约金。……8.本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未列明支付标准的,违约金均按照总合同价款30%的标准支付;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5月29日,被告鑫达公司作为买方与原告**公司作为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D-BJ-20170529),约定:第一条合同标的物为视孔阀,合计总价金额为35000元,含17%增值税,电汇结算。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自2013年6月11日起的15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5合同价款合计2411500元,自2014年至2017年被告以滚动付款的方式陆续给付原告货款合计2217550元,尚欠货款193950元。另2012年2月20日购销合同所欠的货款90700元,尚欠货款总计为284650元。 庭审中,被告鑫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署名为**出具的证明,载明:“今有**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送直吹管21根,现场怀疑质量问题,厂家保证质量,如有发红现象,厂家付全部责任。**,2015年1月16日。”另提交了《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通报)》鑫钢[2015]12号一份,其中第五项处理意见中载明,第二次事故的吹管供货厂家为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应付赔偿157305.32元。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7305.32元。双方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多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开具发票等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货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已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主张因涉及多份合同且为滚动付款,未提供具体付款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自认的被告已偿还的货款金额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4650元(90700元+19395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履行多份合同中,存在交叉付款的情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本院支持被告以284650元为基数,自向本院主***之日(2022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鑫达公司提出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连续签订了多份合同,被告亦是陆续还款,双方的业务往来具有联系性,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鑫达公司的反诉请求,要求原告给付损失157305.32元,提交的署名为**出具的证明和被告公司的内部通报,原告**公司对此有异议。被告鑫达公司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项目、计算方式等情况,故被告鑫达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4650元,并以28465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合计4508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