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835号之三
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土岭社区黎江路01栋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30992E。
法定代表人:姜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钮坤,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天天大厦)一段9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8834XQ。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华,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润芝
书记员(兼) 陈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