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83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土岭社区黎江路01栋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30992E。
法定代表人:姜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钮坤,湖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天天大厦)一段9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8834XQ。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华,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2年5月24日,(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天天绿色果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润芝
书记员(兼) 陈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