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286号
申请人: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土岭社区黎江路01栋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申请人:***,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湘072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在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的执行案款3500000元。
2022年1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的执行案款3500000元。
申请人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