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禹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J3G07Y,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红星建材交易中心5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贺先跃。
委托代理人:潘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274957846J,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向鑫。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禹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92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禹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927.1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99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禹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龚璐